首页 > 古籍 > 旧五代史诗人 > 其它·志八

其它·志八

薛居正等Ctrl+D 收藏本站

原文

  案:《薛史·食货志序》,原本阙佚,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,其田赋、杂税诸 门,仅存大略,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。今无可采补,姑存其旧。

  梁祖之开国也,属黄巢大乱之后。以夷门一镇,外严烽堠,内辟污莱,厉以耕 桑,薄以租赋,士虽苦战,民则乐输,二纪之间,俄成霸业。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 河上,河南之民,虽困于辇运,亦未至流亡,其义无他,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。 及庄宗平定梁室,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,峻法以剥下,厚敛以奉上,民产虽竭,军 食尚亏。加之以兵革,因之以饥馑,不三四年,以致颠陨,其义无他,盖赋役重而 寰区失望故也。案:以上见《容斋三笔》所引《薛史》,绎其文义,当系《食货志 序》,今录于卷首。

  唐同光三年二月,敕:“魏府小绿豆税,每亩减放三升。城内店肆园囿,比来 无税,顷因伪命,遂有配征。后来以所征物色,添助军装衣赐,将令通济,宜示矜 蠲。今据紧慢去处,于见输税丝上,每两作三等,酌量纳钱,收市军装衣赐,其丝 仍与除放。”其年闰十二月,吏部尚书李琪上言:“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,一切以 本色输官,又不以纽配为名,止以正税加纳。”敕曰:“本朝征科,惟配有两税, 至于折纳,当不施为。宜依李琪所论,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,宜令租庸司指 挥,并准元征本色输纳,不得改更,若合有移改,即须具事由闻奏。”

  天成元年四月,敕:“应纳夏秋税,先有省耗,每斗一升,今后止纳正税数, 不量省耗。”四年五月,户部奏:“三京、鄴都、诸道州府,逐年所征夏秋税租, 兼盐曲折征,诸般钱谷起征,各视其地节候早晚,分立期限。”其月敕:“百姓今 年夏苗,委人户自通供手状,具顷亩多少,五家为保,委无隐漏,攒连手状送于本 州,本州具状送省,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,如人户隐欺,许令陈告,其田倍令并征。”

  长兴二年六月,敕:“委诸道观察使,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。与村人 议,有力人户出剩田苗,补贫下不迨,肯者即具状征收,有词者即排段检括。自今 年起为定额。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,不在此限。”三年十二月,三司奏请:“诸道 上供税物,充兵士衣赐不足。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,除支赡外,请依时折纳绫罗绢 帛。”从之。

  晋天福四年正月,敕:“应诸道节度刺史,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。 所纳田租,委人户自量自既。”

  周显德三年十月,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,今后夏税,以六月一日起征,秋税至 十月一日起征,永为定制。五年七月,赐诸道《均田图》。十月,命左散骑常侍艾 颖等三十四人,下诸州检定民租。六年春,诸道使臣回,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 千八百一十二。

  唐同光二年,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,军民商旅凡有买卖,并须使八十陌钱。

  唐同光二年二月,诏曰:“钱者,即古之泉布,盖取其流行天下,布散人间, 无积滞则交易通,多贮藏则士农困,故西汉兴改币之制,立告缗之条,所以权蓄贾 而防大奸也。宜令所司散下州府,常须检察,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,又工人销 铸为铜器,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,勿令商人般载出境。”三月,知唐州晏骈安奏: “市肆间点检钱帛,内有锡镴小钱,拣得不少,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。”诏曰: “帛布之币,杂以铅锡,惟是江湖之外,盗铸尤多,市肆之间,公行无畏,因是纲 商挟带,舟楫往来,换易好钱,藏贮富室,实为蠹弊,须有条流。宜令京城、诸道, 于坊市行使钱内,点检杂恶铅锡钱,并宜禁断。沿江州县,每有舟船到岸,严加觉 察,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,如有私载,并行收纳。”

  天成元年八月,中书门下奏:“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,多是销熔见 钱,以邀厚利。”乃下诏曰:“宜令遍行晓告,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,即许铸造。 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,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,如违省价,买卖之人依盗铸 钱律文科断。”

  清泰二年十二月,诏御史台晓告中外,禁用铅钱,如违犯,准条流处分。

  晋天福二年,诏:“禁一切铜器,其铜镜今后官铸造,于东京置场货卖,许人 收买,于诸处兴贩去。”

  周广顺元年三月,敕:“铜法,今后官中更不禁断,一任兴贩,所在一色即不 得泻破为铜器货卖,如有犯者,有人纠告捉获,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,并处死。其 地分所由节级,决脊杖十七放,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,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。”

  江南因唐旧制,饶州置永平监,岁铸钱,池州永宁监、建州永丰监,并岁铸钱, 杭州置保兴监铸钱。

  唐同光二年二月,诏曰:“会计之重,咸鹾居先,矧彼两池,实有丰利。顷自 兵戈扰攘,民庶流离,既场务以隳残,致程课之亏失。重兹葺理,须仗规模,将立 事以成功,在从长而就便。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、解县两池榷 盐使,仍委便制,一一条贯。”《五代会要》:同光三年二月,敕:“魏府每年所 征随丝盐钱,每两与减放五文;逐年亻表卖蚕盐、食盐、大盐、甜次冷盐,每斗与 减五十;栾盐与减三十。”天成元年四月,敕:“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,今后每年 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,依夏税限纳钱。”长兴四年五月七日,诸道盐钱转运使奏: “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,一概定夺,谨具如后:应食颗盐州府,省司各置榷粜折 博场院。应是乡村,并通私商兴贩。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,并不许将带一斤一 两入城,侵夺榷粜课利。如违犯者,一两已上至一斤,买卖人各杖六十;一斤已上 至三斤,买卖人各杖七十;三斤已上至五斤,买卖人各杖八十;五斤已上至十斤, 买卖人各徒二年;十斤已上,不计多少,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,处死。所有犯盐人 随行钱物、驴畜等,并纳入官。所有元本家业庄田,如是全家逃走者,即行点纳。 仍许般载脚户、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,等第支与优给。如知情不告,与卖盐 人同罪。其犯盐人经过处,地分门司、厢界巡检、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,不专 觉察,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。如是门司关津口铺,捉获私盐,即依下项等第,支给 一半赏钱:十斤以上至五十斤,支赏钱二十千;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,支赏钱三十 千;一百斤已上,支赏钱五十千。应食末盐地界,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 禁法,即未一概条流。应刮硷煎盐,不计多少斤两,并处极法,兼许四邻及诸色人 等陈告,等第支给赏钱。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,买卖人各杖六十;一斤已 上至二斤,买卖人各杖七十;二斤以上至三斤,买卖人各徒一年;三斤以上至五斤, 买卖人各徒二年;五斤已上,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,处死。如是收到硷土盐水,即 委本处煎炼盐数,准条科断。或有已曾违犯,不至死刑,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 者,不记斤两多少,所犯人并处极法。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、煎盐池客灶户、 般盐船纲、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,具知盐法,如有公然偷盗官盐,或将货卖,其买 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,并依前项刮硷例,五斤已上处死。其诸色关连人等,并 合支赏钱,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。颗、末、青、白等盐,元不许界分参杂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,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。如有违犯,一斤一两,并处极法, 所有随行物色,除盐外,一半纳官,一半与捉事人充赏。其余盐色,未有画一条流。 其洛京并镇、定、邢州管内,多北京末盐入界,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。欲指挥此 后但是颗、末、青、白诸色盐侵界参杂,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。”“一应诸道, 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,罪犯分明,正该条法,便仰断遣讫奏。若稍涉疑误,只须 申奏取裁。”

  晋天福中,河南、河北诸州,除俵散蚕盐征钱外,每年末盐界分场务,约粜一 十七万贯有余。言事者称,虽得此钱,百姓多犯盐法,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 计户,每户一贯至二百,为五等配之,然后任人逐便兴贩,既不亏官,又益百姓。 朝廷行之,诸处场务亦且仍旧。俄而盐货顿贱,去出盐远处州县,每斤不过二十文, 近处不过一十文,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,奏请重制盐场税,盖欲绝其兴贩,归利于 官也。

  七年十二月,宣旨下三司: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,过税每斤七文,住税每斤十 文。其诸道州府,应有属州盐务,并令省司差人勾当。既而粜盐虽多,而人户盐钱 又不放免,至今民甚若干。。《五代会要》:晋天福元年十一月,赦节文:“洛京 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,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。”

  周广顺元年九月,诏改盐法,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,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死。 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,并处极刑,至是始革之。三年三月,诏曰:“青白池务, 素有定规,只自近年,颇乖循守。比来青盐一石,抽税钱八百文足陌、盐一斗;白 盐一石,抽税钱五百文、盐五升。其后青盐一石,抽钱一千、盐一斗。访闻更改已 来,不便商贩,蕃人汉户,求利艰难,宜与优饶,庶令存济。今后每青盐一石,依 旧抽税钱八百文,以八十五为陌,盐一斗;白盐一石,抽税钱五百,盐五升。此外 更不得别有邀求。访闻边上镇铺,于蕃汉户市易粜籴,衷私有抽税,今后一切止绝。” 《五代会要》: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,敕:“条流禁私盐曲法如后:一、诸色犯 盐曲,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,杖八十,配役;五斤以下一斤以上,徒三年,配役; 五斤以上,并决重杖一顿,处死。一、应所犯盐曲,关津门司、厢巡门保,如有透 漏,并行勘断。一、刮硷煎炼私盐,所犯一斤已下,徒三年,配役;一斤以上,并 决重杖一顿,处死。犯私盐若捉到碱水,只煎成盐,秤盘定罪,逐处凡有硷卤之地, 所在官吏节级所由,常须巡检,村坊邻保,递相觉察,若有所犯处彰露,并行勘断。 一、所犯私盐,捉事、告事人各支赏钱,以系省钱充。至死刑者赏钱五十千,不及 死刑者三十千。一、颗末盐各有界分,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,同诸色犯盐例科断。 一、乡村人户,所请蚕盐,只得将归零茧供食,不得别将博易货卖,投托与人。如 违,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。若是所请蚕盐,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,委三司明行 指挥。一、凡买盐曲,并须于官场务内买,若衷私投托兴贩,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 盐曲例科断。一、诸官场官务,如有羡余出剩盐曲,并许尽底报官。如衷私货卖者, 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。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,并同罪 科断。一、所犯私盐曲,有同情共犯者,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,只罪家长主首。 如家长主首不知情,只罪造意者,余减等科断。若是他人同犯,并同罪断。若与他 人同犯,据逐人脚下所犯斤两,依轻重断遣。一、州城县镇郭下人户,系屋税合请 盐者,若是州府,并于城内请给,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,亦许将盐归家供食。仰本 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,攒定文账,部领人户请拔,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,同点 检入城。若县镇郭下人户,城外别有庄田,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,勿令一处分给 供使。”三年十二月,敕:“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,其居人屋税盐,今后不亻表, 其盐钱亦不征纳。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,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,不得放入城门。”

  显德元年十二月,上谓侍臣曰:“朕览食末盐州郡,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,盖 卑湿之地,易为刮硷煎造,岂惟违我榷法,兼又污我好盐。况末盐煎炼,般运费用 倍于颗盐。今宜分割十余州,令食颗盐,不惟辇运省力,兼且少人犯禁。”自是曹、 宋已西十余州,皆尽食颗盐。《五代会要》: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,宣头节文: “改立盐法如后:一、赡国军堂场务、邢洺州盐务,应有见垛贮盐货处,并煎盐场 灶及应是硷地,并须四面修置墙堑。如是地里遥远,难为修置墙堑,即作壕篱为规 隔。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盗,夹带官盐,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,便仰收捉,及许诸色 人陈告。所犯不计多少斤两,并决重杖一顿,处死。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, 并当量罪勘断。所有捉事、告事人赏钱,一两以上至一斤,赏钱二十千;一斤已上 至十斤,赏钱三十千;一十斤已上,赏钱五十千。一、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硷地, 并须标识,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、村保、地主、邻人,同共巡检。若诸 色人偷刮卤地,便仰收捉,及许人陈告。若勘逐不虚,捉事人每获一人,赏绢一十 匹;获二人,赏绢二十匹;获三人已上,不计人数,赏绢五十匹。刮硷煎盐人并知 情人,所犯不计多少斤两,并决重杖一顿,处死。其刮硷处地分,并刮硷人住处巡 检、节级、所由、村保等,各徒二年半,令众一月,依旧勾当。刮碱处地主,不切 检校,徒二年,令众一月。一、颗盐地分界内,有人刮硷煎炼盐货,所犯并依前法。 一、今缘改价卖盐,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,及诸盐入城,诸色犯盐人,令下三 司,依下项条流科断;其犯盐人随行物色,给与本家,其盐没纳入官。所经历地分 节级人员,并行勘断。一两至一斤,决臀杖十五,令众半月,捉事、告事人赏钱五 千;一斤已上至一十斤,徒一年半,令众一月,捉事、告事人赏钱七千;十斤已上, 不计多少,徒二年,配发运务役一年,捉事、告事人赏钱十千。一、诸州府人户所 请蚕盐,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,及信团头、脚户、县司、请盐节级、所由等克折粜 卖,如有犯者,依诸色犯盐例科断。一、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,及自家界内有 人往彼兴贩盐货,所犯者并处斩。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,并与捉事人充赏。” “庆州青白榷税院,元有透税条流,所有随行驴畜物色,一半支与捉事人充赏,其 余一半并盐,并纳入官。欲并且依旧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,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 年,五斗已上处死。安邑、解县两池榷盐院,河中节度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 等,准敕牒,两池所出盐,旧日苦无文榜,如擅将一斤一两,准元敕条,并处极法。 其犯盐人应有钱物,并与捉事人充赏者。切以两池禁棘峻阻,不通人行,四面各置 场门弓射,分擘盐池地分居住,并在棘围里面,更不别有差遣,只令巡护盐池。如 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,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,应有随行钱物并纳 入官,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。若是巡检、弓射、池场门子,自不专切巡察,致 有透漏到棘围外,被别人捉获,及有纠告,兼同行反告,官中更不坐罪,陈告人亦 依捉事人支赏。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,亦依犯盐人一例处断。其不知情关连人, 临时酌情定罪。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,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已下,徒一年 半。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,支赏钱一十千;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,支赏钱二十千;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,支赏钱三十千;一百斤已上,支赏钱五十千。前项所定夺到 盐法条流,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,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,别报省司。 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,干死刑者,即勘情罪申上,候省司指挥。不至极刑者,便 委务司准条流决放讫申报。”

  从之。

  三年十月,敕:“漳河已北州府管界,元是官场粜盐,今后除城郭草市内,仍 旧禁法,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。逐处有硷卤之地,一任人户煎炼,兴贩则不得逾越 漳河,入不通商地界。”《文献通考》:五年,既取江北诸州,唐主奉表入贡,因 白帝以江南无卤田,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。帝曰:“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,当 别有处分。”乃诏岁支盐二十万斛以给江南,士卒稍稍归之。

  周显德二年正月,世宗谓侍臣曰:“转输之物,向来皆给斗耗,自晋、汉已来, 不与支破。仓廪所纳新物,尚除省耗,况水路所般,岂无损折?起今后每石宜与耗 一斗。”

  唐天成三年七月,诏曰:“应三京、鄴都、诸道州府乡村人户,自今年七月后, 于是秋田苗上,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,一任百姓自造私曲,醖酒供家,其钱随夏秋 征纳。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,应逐年买官曲酒户,便许自造曲,醖酒货卖。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,十分只纳二分,以充榷酒钱, 便从今年七月后,管数征纳。榷酒户外,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,即不得衷 私卖酒,如有故违,便即纠察,勒依中等酒户纳榷。其坊村一任沽卖,不在纳榷之 限。”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,或献此议,以为爱其人,便于国,故行之。

  长兴元年二月,赦书节文:“诸道州府人户,每秋苗一亩上,元征曲钱五文, 今后特放二文,只征三文。”二年,诏曰:“酒醴所重,曲蘖是须,缘卖价太高, 禁条颇峻,士庶因斯而抵犯,刑名由是以滋彰。爰行改革之文,庶息烦苛之政,各 随苗亩,量定税钱。访闻数年已来,虽犯法者稀,而伤民则甚。盖以乱离日久,贫 下户多,才遇升平,便勤稼穑,各务耕田凿井,孰能枕曲藉糟,既随例以均摊,遂 抱虚而输纳,渐成雕敝,深可悯伤。况欲致丰财,必除时病,有利之事,方切施行, 无名之求,尤宜废罢,但得日新之理,何辞夕改之嫌。应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 等,便从今年夏并放。其曲官中自造,委逐州减旧价一半,于在城扑断货卖。除在 城居人不得私造外,乡村人户或要供家,一任私造。”敕下之日,人甚悦之。

  周显德四年七月,诏曰:“诸道州府曲务,今后一依往例,官中禁法卖曲,逐 处先置都务,候敕到日,并仰停罢。据见在曲数,准备货买,兼据年计合,使曲数 依时蹋造,候人户将到价钱,据数计曲,不得赊卖抑配与人。